内蒙古发布关于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、不到位的通知
补贴政策
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
2023年12月12日,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的通知》,通知要求,关于2023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、不到位情况,国务院“互联网+督查”等平台时有反映,为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
经调度,截至12月4日,2023年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比例为63.8%。补贴资金兑付比例高于63.8%的有鄂尔多斯市93%、巴彦淖尔市92.2%、兴安盟79.7%、乌海市77.6%、呼和浩特市77.7%、乌兰察布市72.8%;补贴资金兑付比例低于63.8%的有赤峰市61.9%、包头市61.4%、锡林郭勒盟60.3%、通辽市52.8%、呼伦贝尔市37%、阿拉善盟47.4%。
内蒙古要求,定期调度各旗县补贴申请、兑付等情况,督促旗县相关部门增加结算批次,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简化资金拨付流程,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,确保及时兑付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制度,严守财经纪律,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监测,严禁挤占、挪用、滞留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。
二、加强补贴申请录入和政策宣传
各盟市要督促旗县及时受理、审核补贴申请并录入购机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。切实加强补贴申请、录入、兑付等各个环节政策的宣传,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,提高对购机者的精准对接服务,努力营造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。
三、强化责任落实
各盟市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,督促旗县加快预算执行和补贴兑付,同时自治区农牧厅、财政厅定期调度各盟市政策实施情况,将与下一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挂钩,并纳入盟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等考核。